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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变化--兼论对交通警察执法的影响
引用本文:王爱萍,郑汉军.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变化--兼论对交通警察执法的影响[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4):35-38.
作者姓名:王爱萍  郑汉军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12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从交通警察执法的角度看,该法有以下重要变化第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罚交通违章行为时罚款数额大幅增加,有效解决了执法实践中的法律冲突问题;第二,重证据收集,以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取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三,改革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不再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第四,法律设定15条"高压线",严禁交通警察的权力寻租行为.

关 键 词:简易程序  交通事故认定书  前置程序  法律责任
文章编号:1672-2140(2004)04-00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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