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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再审制度之建构
作者姓名:杨临萍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一、行政再审制度设计上的悖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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