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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引用本文:朱永红,张苏敏. 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J]. 河北法学, 2004, 22(8): 152-155
作者姓名:朱永红  张苏敏
作者单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    要:~~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朱永红$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张苏敏$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①例如,据2003年12月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001年9月,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李某状告张某夫妇等4人借款1万 元纠纷案,原告李某持有被告张某夫妇的借条,被告辩称借条是被李某持刀威逼所写,但被告不能就此举证。经审理,莫兆军作出判决, 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2001年11月14日,张某夫妇在四会市法院门外喝农药自杀身亡。随后公安机关传唤李某、冯某两人, 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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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2-3933(2004)08-0152-04
修稿时间:2004-03-31

Objective Facts and Legal Fact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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