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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债务等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引用本文:周恩来.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债务等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J].山西政报,1956(8).
作者姓名:周恩来
摘    要:为使私方在公私合营后安心于工作、接受改造,在私营企业实行清产核资的时候,对企业在私营时期遗留下来的有关公私之间和劳资之间的债务问题,应该本从宽处理的精神,尽量予以了结,做到一般私股能够保留适当的股权,以免造成负债过多户的大量破产现象。现在将债务等问题的处理原则,指示如下:一、资本家在公私合营的时候自动将资财投入企业,不管是个人的财产或者是过去抽逃的企业财产,一律不查问来源,不补税(已补交了税的也不退税)。二、企业过去积欠的税款,应该在公私合营的时候交清;交清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转为公股;因为欠税而加征的滞纳金,一律从宽处理,可以少收或者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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