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要做到“四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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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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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河北,石家庄,05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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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在我国,马克思主义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是宪法所确定的,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要从行宪的高度认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以此规范人们的认识,引领、整合多样化的社会思想.(2)要认真读一些马克思主义著作和党的文献.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建设工程,都离不开学习马克思主义著作、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3)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和现实经验,使中国的经验马克思主义化,丰富对三大规律的认识,使理论有所发展,有所前进.(4)学习马克思主义要端正学风,做到真学、真信、真用,坚定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信仰,既要对事也要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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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马克思主义 意识形态 指导地位 |
文章编号: | 1009-0169(2005)03-002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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