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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
引用本文:张雷.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J].法制与社会,2008(35).
作者姓名:张雷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向来为学界和司法实践所争议。在学界,一方面认为,业委会是非法人组织,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另一方面认为,业委会的成立程序要件是"备案"而非"登记",且业委会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而无法独立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本文从实践和法律原理两方面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进行了分析。

关 键 词:业委会  诉讼地位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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