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共同诉讼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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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韦杨 顾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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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韦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顾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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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无单放货案件中,基于海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可能成为提单持有人索赔的共同被告(下文提及的提单持有人均指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之合法持有人)。本文主要讨论目前海事审判实践中此类共同诉讼案件中存在的案由如何确定、被告(实际承运人)主体身份的识别以及何种情况下构成连带责任等几个问题。此类共同诉讼的案由这一问题源于海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但是,承运人向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的基础通常是运输合同关系,而实际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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