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项链表”合同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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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翟经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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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去年五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了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供销贸易公司诉宁波市镇明区供销经理部购销进口项链电子表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确认合同在成立时就违反了法律,依法不予保护,并调解解决了这起纠纷。案情复杂去年三月初,被告单位宁波市镇明区供销经理部派供销员裘某,携带介绍信与合同专用章,外出联系业务。八日裘在北京拟与原告单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供销贸易公司签订进口项链电子表的合同。九日裘请示领导,十日获领导复电:“进口表不能经营”。但裘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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