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的法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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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丽娜.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的法理分析[J].政府法制,2005(21):4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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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丽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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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 的手段,在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和交易风 险、鼓励交易活动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 的作用。然而,可预见规则的适用具有很 大的不确定性,其原因之一,可预见规则 规定的模糊性;原因之二,法官运用不可 预见性规则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是 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如何克服可预见 规则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其最根本之 处在于从深层次挖掘可预见性规则的法 理基础。 一、可预见规则蕴含于信赖原则之 中。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契约是合理相 互期待获益的正值的交易关系,其目的 是尽可能地增加有益信赖。“有益信赖” 是指那些承诺义务被遵守当事人便可获 益的信赖。该信赖应为许诺人合理地预 料到。许诺人所合理预料到的与被许诺 人所合理信赖的是相互依存的。基于不 能为许诺人所预见的信赖而作出的行为 是不合理的,基于信赖而作出的不合理 行为又不是能够被经常预见到的,使用 许诺人所能预见的结果作为标准判断信 赖是不是合理,较为妥当,因为它表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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