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诉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行政诉讼一案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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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树.周立太诉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行政诉讼一案的启示[J].中国律师,2002(10):2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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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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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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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律师异地执业,也叫律师跨地区执业,是指律师离开注册地到注册地以外的地区从事律师业务。由于我国律师注册机关是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因而律师异地执业主要是指离开注册地省区到他省区执律师业务。依此理解,律师在注册地省区内的各市各区内执业,不宜看作是律师异地或跨地区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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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注册地 自治区 直辖市 业主 律师业务 司法行政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 周立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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