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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企业字号权的司法认定
作者姓名:谢兼明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企业的字号不等同于企业的名称,未注册成商标的企业字号,其所有人也不具有字号中单个词语的专有使用权。将他人字号中的几个字使用于同行业的商业宣传而不使用于企业名称,并不构成侵犯他人字号权。

关 键 词:企业字号  文化娱乐  原告  商业宣传  被告  企业名称  兴国县  字号权  摄影中心  新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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