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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还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作者姓名:杨涛  张小康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情简介:王甲与刘乙于1997年各出资五万元合伙向某服装厂购买服装,但该服装厂法人代表在收到货款后不久便携款潜逃,至今下落不明,王、刘二人多次索款无果。1998年10月5日,王甲与刘乙进行了分伙结算,王甲尚欠刘乙人民币三万元整,因王甲手头紧张暂无力还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王甲遂给刘乙写了一张欠条,上写“今欠刘乙人民币三万元整。归还期,到服装厂收回欠款后归还。1998年10月5日”。从1999年1月至1999年10月,

关 键 词: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  欠条  下落不明  案情  合伙  服装厂  出资  期限  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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