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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颁发"湖南省留乡供应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    要:为适应并乡后的新情况,及减少乡、社工作上的困难,将原委托乡人民委员会代管的粮食工作改由粮食部门直接管理,特制订"湖南省留乡供应粮管理办法"随文颁发,自文到之日起实行。本会1955年8月20日(55)会粮字第0779号命令颁发的"湖南省关于留乡供应粮就地委托代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至有关护粮人员(包括公安、民兵、干部、群众、仓主)的评优选模工作,仍按"湖南省粮食工作人员评绩选模办法"办理。希转知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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