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泄不满谎称安放炸弹 卑鄙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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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鹏岳 董学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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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杨某,男,38岁。2002年6月6日,某市某区举行啤酒节开幕式晚会,与会观众、演出人员、领导共计万余人。杨某为发泄对政府不满,匿名拨打区政府便民热线,声称自己已在晚会现场安放炸弹,准备炸死与会人员,造成会场秩序一度出现混乱。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抽调大量警力,进行排查,经工作证实是杨某所为,2002年6月7日公安机关将杨某刑事拘留。本案当中,杨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原刑法及新刑法中均未明文规定。随着恐怖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影响扩大,为适应打击恐怖活动的需要,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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