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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作者姓名:张耀宇
作者单位:本刊记者
摘    要: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有关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樊学勇。 记者:您如何看待在我国实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问题? 樊学勇: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改革了我国刑事审判方式,在保留职权主义作法的基础上,大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作法。改革后的审判方式更强调控辩双方对抗、法官居中裁决,强化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并允许辩护方对控诉方的证据充分质证。与这种审判方式相适应,在我国实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已成为必要。 而且我认为应该在证据立法中全面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理由如下: 1.是新的审判方式形式上的要求。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改革了庭审方式,大量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作法,当事人主义的庭审方式的核心是排除传闻证据,实行交叉询问的方式进行人证调查,其首要前提是证人出庭作证。侦查人员作为勘验检查、扣押笔录等重要证据的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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