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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摘    要:第一条 为了保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推行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第三条 “责任书”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方案送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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