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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引用本文:贾宪廷.张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J].人民检察,1998(9).
作者姓名:贾宪廷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张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贾宪廷读了《人民检察》1998年第5期刊登的讨论案例后,经过对该案例的认真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性处罚。一、张某的行为不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根据民法理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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