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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软件版权侵权案若干问题探讨(再续)
作者姓名:寿步
摘    要:第二,办理公证工作的原则之一,是自愿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以外,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否进行公证,应取决于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当事人申请公证,公证机关也无权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公证事项,强行公证。在海淀区公证处派员与“微宏”人员一同去“中科远望”所属“黑马”产品部匿名购买所称的侵权软件这一过程中,不管软件买卖行为是在海淀区公证处与被告之间进行的,还是在“微宏”与被告之间进行的,本案中的被告都是软件

关 键 词:软件版权侵权案  民事诉讼  诉讼费  律师费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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