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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岂容卸债 法院判处偿还
引用本文:张凯 ,郝诗亮.卸任岂容卸债 法院判处偿还[J].江淮法治,2003(2).
作者姓名:张凯  郝诗亮
摘    要:日前,两级法院一致判决被告龚某偿还其任村干部期间所欠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债务7953.56元,彻底打消了龚某卸任即卸债的念头。被告龚某于1990年至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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