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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划的可诉性
作者姓名:范晓娜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
摘    要:随着现代服务行政理念的不断深化,政府角色的重新建构提升了公民保护个人合法权利的维权意识。现代行政国已经不再是国家的守业人,它逐渐成为维护人民利益的公仆。国家为有效实现调节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和谐运行的最终目标,就必须扩大行政活动涉及的范围,但是同时现代国家又面临着资源配置、利益冲突之间的紧张局势,因此,现代行政国家注重发挥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的行为模式优势。目前,我国初步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但是,我们必须清楚的看到其中的缺陷。重庆"最牛钉子户"案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纠纷、城市建设规划的不合理等利益冲突的激化,就其本质而言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司法救济途径真空造成的。因此,对行政规划的规制以实现行政规划的法治化、程序化,将行政规划行为侵权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中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性保障。

关 键 词:行政规划  可诉性  服务行政  利益冲突  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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