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公证之证据力的比较法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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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家寅.法律行为公证之证据力的比较法观察[J].中国公证,2008(9):2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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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家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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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律衡民间公证人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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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意大利民法第1317条规定:"公证书,在有主张系伪造之声明提出前,为各项约定及公证人所证明之事实证据."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295条规定:"公证人依职权作成之公证书,在有伪造之声明以前,为一种绝对之证据."法国民法第1319条第二项亦有相同之规定,即公证书之执行力,在以伪造证书为本诉或附带之诉提出告诉之情形.始有可能动摇而停止执行,否则公证书有完全之证明力与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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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书 证据力 法律行为 比较法 法国民法 证人出庭作证 公证制度 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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