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浅层法治:从政府与公民两个主体看中国法治建设的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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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欧阳景根.建设浅层法治:从政府与公民两个主体看中国法治建设的途径[J].中国行政管理,2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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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欧阳景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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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河北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 副教授,石家庄05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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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认为,我国要成功建设法治秩序,首先必须建立浅层法治秩序。这需要政府与公民两个主体同时发挥自己的作用。对于政府而言,首先必须依法而治,其次必须制定行政法与建立专门的行政法庭,同时加强社会化过程,以增进公民对国家发展战略的认同与支持度;对于公民而言,必须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以与市民社会中的其他团体和公民形成共识与一致行动,使政府及官员自觉接受法律约束,同时公民又放弃权力至上的官本位思想,政府与公民的共同努力,才是中国得以建设法治秩序的可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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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治 浅层法治建设 政府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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