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刑法中有关金融诈骗罪的分类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其独立设节的归类标准明显是对传统刑法理论的突破,并从根本上颠覆了刑法基本理论的分类标准。但是,这种突破在诸多方面显然存在问题,其既与现行刑法的体例结构不协调,也暴露了刑法本身立法思路的不一致,同时亦与世界各国和地区有关金融犯罪的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不相吻合。总体而言,我国刑法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既无理论上的可行性,也无实践中的必要性,在某种程度上是立法中的一个败笔。从完善刑事立法的角度看,完全可以将金融诈骗罪一节归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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