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应定为敲诈勒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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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鲁小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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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嘉鱼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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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笔者拜读了贵刊1994年第4期王才盛的《制造儿子被绑架假象,敲诈老子该定何罪?》一文后,认为被告人朱海章的行为不应定为诈骗罪,而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一、被告人朱海章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不应定为诈骗罪。从表面上来看,被告人朱海章的行为似乎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取方法是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3、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但是其客观方面所指的“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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