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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审执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詹应国
作者单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摘    要:基于公积金用途的特殊性及提取条件的限定性,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往往受阻.在现有条件下,审判人员在分割公积金时不宜将公积金本身作为分割的客体,宜将其整体判归持有一方,另一方则以相应折价款补偿.公积金强制执行当前存在的障碍反映了特殊财产转让限制性与司法处置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应在立法中解决.本文认为公积金在本质上为个人财产,不属于执行豁免财产,具有可执行性.同时,应当维护公积金设立用途的严肃性,防止借司法之手变相改变公积金特定用途.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执行公积金的新思路与操作程序.

关 键 词:公积金  审理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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