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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设置占道停车泊位法律缺陷及其纠正
引用本文:吴洁.现行设置占道停车泊位法律缺陷及其纠正[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1):46-49.
作者姓名:吴洁
作者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法制处,南京,210024
摘    要:现行设置占道停车泊位存在施划停车泊权的行使主体不明,可否收费不清,占道停车泊位的存续期间缺乏有效控制条款,缺乏施划停车泊位的实体限制和程序限制,对滥划停车泊位的行为缺乏启动监督和救济程序的主体等缺陷。建设部门应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再实施施划工作,并在占道停车泊位存续期间附条件或直接附期限加以控制。同时,赋予受侵害最严重的道路附近居民起诉资格,承认并保护其对道路的依赖性利益。

关 键 词:道路交通安全法  停车泊位权  公物管理权
文章编号:1672-1020(2008)01-0046-04
修稿时间:200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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