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设置占道停车泊位法律缺陷及其纠正 |
| |
作者姓名: | 吴洁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公安厅法制处,南京,210024 |
| |
摘 要: | 现行设置占道停车泊位存在施划停车泊权的行使主体不明,可否收费不清,占道停车泊位的存续期间缺乏有效控制条款,缺乏施划停车泊位的实体限制和程序限制,对滥划停车泊位的行为缺乏启动监督和救济程序的主体等缺陷。建设部门应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再实施施划工作,并在占道停车泊位存续期间附条件或直接附期限加以控制。同时,赋予受侵害最严重的道路附近居民起诉资格,承认并保护其对道路的依赖性利益。
|
关 键 词: | 道路交通安全法 停车泊位权 公物管理权 |
文章编号: | 1672-1020(2008)01-0046-04 |
修稿时间: | 2007-08-26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