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累犯制度作为一项自古有之的刑罚制度,同时也是各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每个国家的刑法中几乎都能见其踪迹。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中就明确规定了累犯制度,并在1997年《刑法》中对其条丈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研究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累犯制度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本文试从累犯制度的立法现状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和社会现状,针对我国现有的关于累犯制度中法条用词、累犯主体、刑事责任等方面存在的有违制度本意的缺陷进行讨论,并提出法条用词进一步严密、增加累犯排除情形、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等完善措施,以期使累犯制度有更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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