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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人身损害赔偿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的评析
作者姓名:王园  白丽娜
作者单位: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主任(王园),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法官(白丽娜)
摘    要:[案情] 原告:淄川区龙泉镇文化广播站。被告:李永民、杨光松。2001年10月,原告淄川龙泉镇文化广播站将改造花灯等工程承揽给被告李永民。被告李永民在承揽施工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即被告杨光松在安装花灯时摔伤。被告杨光松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为其垫支费用32884.60元。工程施工完毕之后,原告已与被告李永民根据工程量进行结算。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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