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制度与物权法之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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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新美.地役权制度与物权法之生命[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3(3):115-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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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新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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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侨大学法律系,福建,泉州,36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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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和人文主义理念的兴起,传统物权固有法的原则和内容受到了挑战。地役权以其意定性和包容性,在现代物权法相对凝固的状态下起着润滑和活跃作用。地役权的灵活性使其对物权法定主义起着拾遗补缺作用,地役权的债权性赋予其本身强大的经济功能,地役权的意定性和不确定性使其起着以"私"补"公"的独特作用,符合了现代法律经济效益原则和社会本位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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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定主义 地役权 人役权 债权 |
文章编号: | 1009-4997(2003)03-011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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