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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
引用本文:尹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6):11-14.
作者姓名:尹田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行为能力为自然人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是实现权利能力的基本条件.具备权利能力是具备行为能力的前提,但必须将行为能力与实施某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资格相区别.法律将意思能力以行为能力制度全面定型化,更有利于交易秩序的维护.故在我国,对意思能力应采一般、抽象之理解,即有意思能力,始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即无行为能力.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资格,多数情形,二者相互并合,但在特别情形,二者相互独立.

关 键 词:行为能力  意思能力  责任能力
文章编号:1008-6951(2001)06-0011-04
修稿时间:2001年9月25日

Discrimination of Disposing Capacity, Capacity of Intention and Capacity for Duti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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