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 |
| |
引用本文: | 尹田.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16(6): 11-14 |
| |
作者姓名: | 尹田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 |
摘 要: | 行为能力为自然人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是实现权利能力的基本条件.具备权利能力是具备行为能力的前提,但必须将行为能力与实施某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资格相区别.法律将意思能力以行为能力制度全面定型化,更有利于交易秩序的维护.故在我国,对意思能力应采一般、抽象之理解,即有意思能力,始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即无行为能力.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资格,多数情形,二者相互并合,但在特别情形,二者相互独立.
|
关 键 词: | 行为能力 意思能力 责任能力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1)06-0011-04 |
修稿时间: | 2001-09-25 |
Discrimination of Disposing Capacity, Capacity of Intention and Capacity for Duties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