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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作者姓名:
吴庆宝
宫邦友
刘敏
摘 要: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 键 词:
借款合同纠纷案
营业部
当事人同意
公司
合并审理
抵押
分行
西藏
农行
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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