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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再创作作品——由一件京剧脸谱著作权纠纷案说起
引用本文:陈惠珍,倪红霞. 正确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再创作作品——由一件京剧脸谱著作权纠纷案说起[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3, 18(6): 52-54
作者姓名:陈惠珍  倪红霞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上海,200135
摘    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再创作作品的不同在于:1.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不确定,后者主体确定;2.延续性不同。前者有一个较长创作期,且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后者个性特征明显;3.产生方式不同。4.独创性要求不同。5.保护的时间不同。

关 键 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再创作作品  著作权
文章编号:1008-4525(2003)06-052-03
修稿时间:2003-10-14

Distinguishing between Folklore Works and Reproduced Work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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