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再创作作品——由一件京剧脸谱著作权纠纷案说起 |
| |
引用本文: | 陈惠珍,倪红霞. 正确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再创作作品——由一件京剧脸谱著作权纠纷案说起[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3, 18(6): 52-54 |
| |
作者姓名: | 陈惠珍 倪红霞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上海,200135 |
| |
摘 要: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再创作作品的不同在于:1.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不确定,后者主体确定;2.延续性不同。前者有一个较长创作期,且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后者个性特征明显;3.产生方式不同。4.独创性要求不同。5.保护的时间不同。
|
关 键 词: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再创作作品 著作权 |
文章编号: | 1008-4525(2003)06-052-03 |
修稿时间: | 2003-10-14 |
Distinguishing between Folklore Works and Reproduced Works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