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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探析
引用本文:刘德金.地方人大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探析[J].云南人大,2007(12):25-26.
作者姓名:刘德金
作者单位:南涧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摘    要: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他负责,受他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府两院”必须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这是法律的规定,人民的要求。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实际情况与法律的规定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认真研究,不断加以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一府两院”  人大审议  地方人大常委会  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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