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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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德金.地方人大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探析[J].云南人大,2007(12):2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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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德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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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涧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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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他负责,受他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府两院”必须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这是法律的规定,人民的要求。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实际情况与法律的规定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认真研究,不断加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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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一府两院” 人大审议 地方人大常委会 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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