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追逐竞驶"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是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犯。"追逐竞驶"犯罪行为的主体包括追逐竞驶行为人及其有关人员。作为"追逐竞驶"犯罪行为空间要件、工具要件的"道路"和"机动车",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界定为标准。"追逐竞驶"行为应当是:行为人之间驾驶机动车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下,进行相互追赶、互相竞速,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情节恶劣"的认定应综合分析行为人实施"追逐竞驶"时的主、客观因素并可以通过列举式归纳"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以增强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危险驾驶行为社会危害的现实化程度及其危害后果是区分危险驾驶罪(含"追逐竞驶"犯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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