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保护令执行主体的立法考量——以公安机关作为民事保护令执行主体是否适格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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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虹.民事保护令执行主体的立法考量——以公安机关作为民事保护令执行主体是否适格为切入点[J].公安研究,2013(7):3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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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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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警察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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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民事权利保护的有效措施,民事保护令在家庭暴力防治中具有积极作用。民事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应当以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和司法警察为主,这一方面符合司法资源配置和对行政权力行使制衡的要求,同时也可有效地避免保护令执行程序中以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的机制设计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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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保护令 执行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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