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不能用于质押——与李鹤贤、庞世耀同志商榷 |
| |
作者姓名: | 周公法 |
| |
作者单位: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人民司法》1999年第8期刊载了李鹤贤、庞世耀同志《谈以民事判决书质押的法律效力》一文(下称李文)。文中介绍,甲企业与乙企业因购销合同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向甲偿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乙企业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此后,甲企业因经营资金短缺,以该二审判决书为质押向某工商银行申请贷款。该行审查后与甲企业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并向甲企业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未能如期还本付息。该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质押合同,判决由乙直接向该行偿付贷款本息。关于本案中…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