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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研究——以现有学说述评为路径
作者姓名:张学军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    要:目前,一些学者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条(后被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所吸收)但书所称"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作出学理解释,形成了不同学说。主要包括:"债权人只限于近亲属"说、"债权排除借贷与担保合同的债权"说、"共同生产经营的主体受限"说、"确实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兼新共同生产经营的主体受限"说。上述学说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不妥之处。

关 键 词:“用于”  “共同生产经营”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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