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以DNA证据为代表的科学证据的有效审查判断是法庭科学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关键,然而,DNA证据的"科学"属性使这一任务陷入困境,证据审查流于形式,质证虚化均是其鲜明体现。从学理与实践不同层面予以分析则可开辟审查DNA证据的新路径。学理层面上对DNA证据的审查以考察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判例的演变以及大陆法系国家自由心证基础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分析为基础,推出我国对DNA证据的审查应以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及合法性为内容;司法实践中审查DNA证据则采取分阶段审查模式,具体指侦查阶段的成证审查、起诉阶段的书面审查以及审判阶段的实质审查,其目的在于改变庭审质证虚化及公、检、法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状态,体现庭审中心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