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人员”出庭问题研究北大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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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舸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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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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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政策实现效果评估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5BFX085)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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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客观上要求提高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以下简称“四类人员”)的出庭比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为“四类人员”出庭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实践中“四类人员”出庭的案件比例依然较低。笔者拟以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四类人员”出庭实践为例,略陈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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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庭 诉讼制度改革 决定性作用 刑事诉讼法 侦查人员 专门知识 法律依据 鉴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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