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调解刍议 |
| |
引用本文: | 胡振玲.离婚案件调解刍议[J].经济与法,2002(8):26-26. |
| |
作者姓名: | 胡振玲 |
| |
摘 要: | 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质,为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婚姻状况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对离婚案件的调解进行了特别规定,即第92条第2款和第93条第2款,分别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
关 键 词: | 离婚案件 调解制度 当事人权益 立法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