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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的准确判定
作者姓名:郑毅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摘    要:2018年11月3日,夏某冒名“须某”并出示其伪造的“须某”身份证复印件,与房东朱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某小区一房屋,租赁期限1年,月租金人民币3500元。夏某在支付1个月租金及押金人民币3500元后取得该房屋使用权。后夏某在某网站发布信息,谎称其有房屋出租并留下联系方式。孟某看到上述信息后,联系夏某并约好时间见面详谈.

关 键 词: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  合同诈骗罪  房屋出租  法条竞合  身份证复印件  房屋使用权  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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