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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及对不起诉决定的监督与处理
作者姓名:王锡友  郑岩  马骏  宋光恩  郑兴进
作者单位:1.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2.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3.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4.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
基金项目:2022年度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专题调研和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不起诉权行使及监督机制研究》(SD2022B08)的结项成果。
摘    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应当作递进式判断:存疑不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前提条件;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条件,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构成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以事实认定为前提,存疑不起诉的考察居于第一顺位;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判断是否符合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办理当事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等复查不起诉案件时,应按照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顺序,在准确认定“诉”与“不诉”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审查判断是否属于“确有错误”,并区分不同情形变更、撤销或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以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关 键 词:存疑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  确有错误  不起诉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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