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跨境资金融通对"走出去"企业的境外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支持、促进作用。然而,在国内融资机构与"走出去"企业所签订的跨境融资合同中,均存在着要求借款人实际承担利息预提税的包税条款。通过包税条款的调整,国内融资机构从事跨境融资业务的利息税负水平将明显低于从事国内融资业务的利息税负水平,从而使国内融资机构在跨境融资业务中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而包税条款下的来源地税负对"走出去"企业造成了额外的较为沉重的经济负担。包税条款虽然是国际融资业务实践中的惯例安排,但它一般并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为减轻"走出去"企业的跨境融资成本,支持、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应当对跨境融资包税问题确立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并寻求综合治理措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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