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不合法抽象行政行为的责任探析
引用本文:蔡尚义.不合法抽象行政行为的责任探析[J].行政与法制,2002(4):16-16.
作者姓名:蔡尚义
作者单位:厦门市法制办
摘    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二十七条又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清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上述两条规

关 键 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  合法  抽象行政行为  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法》  法定程序  规定  依法处理  申请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