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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相适应的标准
引用本文:马荣春,吴健勇. 论罪刑相适应的标准[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7, 20(3): 41-45
作者姓名:马荣春  吴健勇
作者单位:马荣春(南昌大学,法学院,南昌,330031);吴健勇(南昌大学,法学院,南昌,330031)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2006-2007)规划项目"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与实践"(项目编号:06FX3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标准,则罪刑相适应在刑法立法中便无法构建而在刑法司法中便无法实现,故标准的问题是关涉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根本性问题.本文结合贝卡利亚、康德和黑格尔等前人的论断论证了罪刑相适应的标准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且作为该标准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增添了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危险性这一新内涵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接着,通过与"两个配刑基准论"的商榷进一步论证罪刑相适应的标准应具有唯一确定性.

关 键 词:客观危害  主观罪过  人身危险性  报应  预防
文章编号:CN53-1143/D(2007)03-0041-05
修稿时间:2006-04-28

On the standard of 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me
Abstract:
Keywords:objective harmfulness  subjective guilt  personal dangerousness  retribution  pre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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