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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测试主体论
引用本文:徐立忠,高旭. 犯罪心理测试主体论[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4, 0(2): 68-71
作者姓名:徐立忠  高旭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12
摘    要:理论和实践都证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一项科学技术,其测试结论属于刑诉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测试主体是指有权决定和组织进行测试活动的有关机构和被其指聘的测试鉴定员。为确保测试结论的准确性应从测试鉴定机构、测试鉴定人法律地位、测试鉴定人委托、测试鉴定人资格、测试鉴定人素质、测试鉴定人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对测试主体进行规范。

关 键 词:犯罪心理测试技术  主体  规范
文章编号:1008-8121(2004)02-0068-04
修稿时间:2003-12-08

Main Part of Criminal Psychological Tes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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