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黄某,女被诉人:某化妆品公司案情简介:2004年5月13日,黄某应聘进入某化妆品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之职,双方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5年6月24日,每月税前工资为3931元。2005年年初,黄某月工资调整为税前4050元。同年3月22日,黄某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4月份被调至销售部担任美容顾问主管,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至2005年12月23日。同年5月间,该化妆品公司按美容顾问主管岗位的工资标准向黄某发放。可拿到工资后,黄某发现自己的月工资比原来标准减少了,从产假前的每月4050元调整为3000余元,便向该公司提出异议,在没有获得满意答复后,黄某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但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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