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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认定
作者姓名:陈小勇
作者单位:民政部政策法规司
摘    要:案情李某同王某于1978年结婚,1980年育有一子李甲。李甲为先天性重度智力残疾。1999年,李某从企业下岗分流,经营小摊点买卖;2005年患四肢瘫肌,丧失劳动能力。2006年,王某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从2006年开始,李某一家仅以王某养老金维持生活,因李某、李甲医疗费支出巨大,

关 键 词:共同生活  人均收入  家庭成员  城市低保  智力残疾  下岗分流  劳动能力  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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